一年一度的「澳門藝術節」正在舉行,為市民大眾帶來精彩的藝術演出。談到文化藝術,總離不開兩個字:「創作」,當創作人在創作自己作品的時候,其實也應認識有關「著作權」的法律規定從中獲得保障。另一方面市民大衆亦應對「著作權」的規定有所認識,從而了解日常生活的行為與法律有否抵觸。

 「著作權」是指作者對自己作品獲得利益的權利總稱,根據第四十三/九十九/M號法令規定,任何作品只要屬原創作品,包括小說、樂曲、戲劇、電影、繪畫、雕塑、攝影等,均會受著作權法律所保護。

 對作者來說,當完成了自己的作品後,若要獲得法律保護,具體要到哪個政府部門辦理著作權的註冊登記手續呢?有關這個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屬原創作品,且已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例如以文字或圖像等表現出來),不論作品是否已公開發表,也不需經登記註冊的手續,均會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也不可侵犯。舉例來說,假如有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出版或發表權利人未公開的作品,此情況下會涉及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兩年;假如是透過互聯網將作品提供給公眾,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三年。藉着此等規定,對相關權利提供保障。(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十三/九十九/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與第二百一十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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