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調整公共部門外判清潔及保安員的最低工資,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包括公共部門外判清潔及保安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三十元、每日最低二百四十元或每月最低六千二百四十元。該批示自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該批示自二○一五/二○一六學校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