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大多數人想到律師時,想到的都是訴訟,甚至很多律師自己也都認為律師主要的業務就是訴訟,其他都不重要。反觀會計師事務所品牌下早就不僅僅是財務報表有關的服務,而延伸至企業的各項重要需求。


文:鍾元珧律師

以「accounting firms business model」與「law firms business model」為關鍵字分別利用Google搜尋,前者出現820,000,000筆結果,而後者僅出現263,000,000筆結果。我不敢貿然說這個數量的差異有甚麼意涵,不過這和我個人的觀察心得似乎不謀而合。

我從大學畢業後在台灣任職過四家律師事務所,目前為Big Four(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PwC在台灣法律聯盟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我觀察會計師相較於律師有二個特色:一是較熟悉企業財務、業務方面的運作,二是較具組織力量。這二個特色交互作用,似乎是長期下來會計師業務範圍逐漸擴大的關鍵因素。

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不斷擴大的現象不只在台灣有,在其他地方也同樣如此。我們可以看到會計師事務所品牌下早就不僅僅是財務報表有關的服務,而延伸至企業的各項重要需求,例如近年來深受重視的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網羅的人才也早就不光光是財會背景,也包括具有資訊科技,甚至環境科學的專業人員。

反觀律師業務,在台灣一直相當侷限。大多數人想到律師時,想到的都是訴訟,甚至很多律師自己也都認為律師主要的業務就是訴訟,其他都不重要。這從我們對律師以及律師業務的管理,包括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幾乎都只著眼於訴訟業務,即可窺見端倪。律師法主管機關也認為未從事訴訟業務的律師不需要登錄,甚至,訴訟業務以外的法律業務也不限於具有律師資格者方能從事。我不敢說這些想法形成了律師業務發展的困境,但仍不免懷疑這些想法侷限了對律師業務發展的想像。

台灣的律師太專注「本行」,會計師則想盡辦法拓展業務

在台灣,以往因為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不多,只需要從事訴訟業務,就可以讓律師們「坐以待幣」(坐著等待新台幣),因此律師們不太在乎其他法律業務到底是誰在做。「可惜」這片「榮景」隨著律師考試錄取人數增加而不再。在此情況下,有些人主張以加強限制律師執業資格的方式來處理律師們的失落,我個人則較傾向從擴大律師業務範圍的方向來解決問題。

我想大家應該會認同一個觀察:相較於個人,企業較有長期、持續的專業服務需求,一般來說也較有支付專業人士費用的能力,大型企業更是如此;而且,有專業服務需求及付費能力的個人往往是企業主。

前面提到會計師通常比律師更了解企業財務、業務的運作,這可能是出於會計師最傳統的業務就是查核企業財務報表的緣故。查帳工作也讓會計師能夠與企業持續保持密切的互動,而比律師容易早一步嗅到企業的需求。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對專業服務的需求愈多,愈能跟上腳步的專業人士自然就能持續擴大業務範圍。

Joseph Walen, Sonia Sotomayor, Stephen Breyer, Clarence Thomas, Antonin Scalia, 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 Anthony Kennedy, Ruth Bader Ginsburg, Samuel Alito Jr., and Elena Kagan.
台灣律師界長期以來只專注於訴訟業務,事實上導致律師與企業之間一直保持著某種距離。企業畢竟以賺錢為主要目的,對於大多數的企業來說,不是作為商戰手段的訴訟,較屬偶發事件而非常態,因為同樣花費成本,與其吵一筆舊帳,不如趕快賺新錢。如此則不難想見律師可以長期持續提供企業訴訟服務的機會,實屬有限。此外,訴訟與企業營運的常態活動之間,關聯也不是非常密切。訴訟律師看到的往往是靜態的爭執點,而不是企業動態的運作,也比較不容易單純透過服務提供的機會,與企業產生頻繁互動、增進了解。

換言之,若律師界只看到訴訟業務,恐怕就不容易談業務的拓展。

台灣律師的「非訟」工作,客戶真的知道在做什麼嗎?

律師業務其實可以概分為三類:訴訟(litigation)、交易(transaction)與合規(compliance),在台灣,我們比較少聽到這樣為律師業務分類,比較常聽到的是「訴訟」、「非訟」。

這樣將訴訟以外業務概稱為非訟業務的二分法,除了用詞可能造成誤解(非訟事件法在處理的事情仍然屬於法庭活動,也就是屬於廣義的訴訟業務)外,顯然也有「不是訴訟,那是什麼?」讓人摸不著頭緒的問題。訴訟業務的內容大家都很熟悉,我在此就不多說明。我想談談在交易、合規方面,律師的功能何在,以及為什麼發揮有限的問題。

在台灣問到律師在交易中的功能,大多數人(包括律師自己)大概都會搶答「寫契約!」可是審閱契約的時候,許多的修改假若都只是「潤筆」,客戶就比較不容易感受到律師服務的價值。

發現風險、以合乎成本效益的安排管理風險,是律師在交易中最重要的功能。至於寫契約,是將交易安排更具體、細節落實在文字上,以確認交易雙方對於各個安排的意思一致,有助交易雙方照章行事、減少爭議。然而,在台灣大多數人的心中,似乎認為律師只負責將已經規劃好的交易架構及條件寫成或修飾為法律文字,而不參與交易規劃安排。律師為什麼常常不參與交易規劃呢?為什麼大家都是談好了交易條件才來找律師呢?我想每件情況不盡相同。不過,常常聽到「律師很堅持說這樣不行、一定要那樣,所以遲遲簽不了約」的抱怨,或許透露了值得我們律師自我修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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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讀大學時候並不是一個用功的學生,畢業後初期主要也是從事訴訟業務,真正領會到交易的本質是交換、交換必然有捨有得(不考慮壟斷的情況)、談判交換也有成本這些根本問題在律師撰擬、審閱契約工作中的意義,竟然是來到現在任職的事務所之後了。

很多人認為交易都要有「法律依據」,但實際該做的是「合規」

再來談到合規業務。有許多人喜歡問我「這樣的交易安排可不可行?」可是他們希望從我口中得到的常常是「哪一條法律有寫」的答案,而不是談這樣的交易條件是否有利、有什麼風險。

由此可見,許多人認為一切交易安排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但交易必須合法,並不意味交易必須有法律依據。

談到法律依據,較多時候談的是合規的問題。合規業務可以再分為二種類型,一種是面向行政機關的行為,如登記、申報、申請等事項,這些合規事項涉及法律,有時候直接影響交易的安排,但容易被律師歸類為瑣碎的程序處理而予以忽視;或因為同時涉及其他專業,使律師保持著一定距離。另一種則是關於組織如何確保自己活動合法的問題,也就是法令遵循。

規模較大的組織從事管制密度較高的活動,例如勞資關係、金融業務等等,絕對需要特別重視法令遵循,必要透過內控機制,管控從業人員的行為。無論是哪一種類型,顯而易見的是,只有企業才會有持續性的合規服務需求。

合規業務雖然與法規的關係非常緊密,但卻不是律師的主要業務。律師自覺面臨會計師跨足法律相關業務的挑戰,而考察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逐漸發展、最逼近法律事務的地方,除了稅務訴訟之外,就是在合規業務的領域。

為什麼呢?根據我個人的觀察,除了前面提到會計師與企業的緊密互動可能是一個發展的重要因素之外,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力量可能也是另一個重要因素。合規業務比較不需要個人魅力,靠的是打群架。打群架就需要平台資源,以及平台活動的協調,才能發揮力量。台灣的律師事務所仍以中小型居多,律師個別獨立作業比團隊合作的多,發展合規業務的能量自然就不如相對能夠有一致目標的會計師們。
Business financial, accountant discussing with partner are meeting to audit finance planning sales to meet targets set in next year. stock market concept.
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也把自己作為企業在經營,運用各種數字了解自己的經營狀況,多數也知道要在東風來臨之前超前部署;而在台灣,許多律師可能還不是非常了解「營利」對於實踐理想的重要性。事務所的永續發展是值得用另一篇文章來深入討論的議題,我在這裡先點到為止。

不可諱言,律師業務範圍有限,除了律師界自己的問題外,還受到許多環境因素的影響。不過我在這裡不繼續談下去了,我想暫時做個結論。

當律師人數大量增加,且訴訟市場短期內難以擴大,律師們抬起頭來探看左右,才發現其他法律業務早已被其他顧問服務業佔得擅場;進一步更發現律師這時候即使想要「拿回」主場,也有不得其門的問題。會計師僅不過是其他顧問服務業的一種,律師面臨的究竟是會計師的挑戰,還是自我的挑戰,我想是值得律師界深思的問題。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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