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已於今年六月三日開始生效,當中訂定從事的士客運業務的准入、管理、監察和處罰制度,以確保該行業的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有關新的士法的內容,法務局早前已藉一系列文章為大家介紹,今天本欄繼續介紹有關的士司機協助乘客安放和提取物品方面的規定。

 新的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的士司機承擔一些義務,當中包括「協助乘客在行李廂安放和提取其物品」的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科澳門幣一千五百元罰款。在新的士法訂立此規定是因為的士客運是服務性行業,尤其澳門作為旅遊城市,龐大的遊客量對的士客運的需求極大,的士司機應該向乘客提供優質服務,特別對乘搭的士的孕婦、長者以及行動不便的人提供協助,以塑造澳門的士業及旅遊城市的良好形象,而另一方面,為了行車安全起見,的士司機確實有需要協助乘客妥善安放其隨行物品。為此,的士司機應主動告知乘客,他可協助乘客在行李廂安放和提取物品,事實上,更應即時主動下車協助乘客,但這並不等於在任何情況下必須由的士司機獨力為乘客安放和提取其物品,而乘客亦應理解的士司機的職責是接載乘客,不應將他視作「搬運工人」。

 那麼,如的士司機未有協助乘客將其物品放入行李廂或將之提取是否即構成違法?這就須視乎每一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為方便理解,經參考執法實體治安警察局的意見,現舉出例子說明如下:

 例一:一名乘客攜帶一件相當重的行李,不論是的士司機或乘客都難以獨力抬起放入行李廂。這時,的士司機就應與乘客一起合力將行李放入行李廂。屬此情況,的士司機已遵守新的士法的規定履行了協助乘客的義務。

 例二:的士司機在停車接載乘客時向乘客表示將協助其安放行李到行李廂內,但乘客表示不需要他的協助,可以自行安放行李。屬此情況,的士司機亦無違反新的士法的規定。

 例三:的士司機在停車接載一名攜帶行李的乘客時,沒有主動下車,亦沒有向乘客表示願意協助其安放行李,只是在車上按掣打開行李廂,乘客於是自行將行李放入行李廂內。屬此情況,的士司機並沒有履行協助乘客的義務,便會違反新的士法的規定。

 我們認為,不論是乘客還是提供服務的司機,大家均應以互相尊重、體諒包容的態度對待他方,讓乘客享受到優質服務的同時,司機亦能賺取相應的報酬,互利互惠、互相合作,共同建造一個和衷共濟的文明社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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