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旅客在本澳住宿的權益,法律禁止將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包括住宅單位、商舖等)改建成旅館或當作旅館般出租給遊客入住,違者可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

 根據第三/二0一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非法提供住宿」是指在無經營酒店場所執照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非本澳居民提供住宿服務,但如果屬以下所指的任一情況則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一、住宿者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例如在本澳就讀的內地大學生)或外地僱員的逗留許可;二、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已訂立一年租約)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就有關租約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三、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而且屬免費提供住宿(例如外地親戚來澳旅遊,招待其在家中留宿)。

 法律規定了旅遊局負責監察上述法律的遵守情況,有權調查「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活動,而且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要求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此外,如在調查後發現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則旅遊局局長可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在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的門上施加封印(即封閉單位),以及中斷其水、電供應,以防止有關樓宇或單位繼續用作非法旅館。

 一經確實屬「非法提供住宿」,則非法提供住宿的人,又或以任何方式控制有關樓宇或單位的人,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十萬至八十萬元。如果有人以派傳單、張貼廣告或透過社交媒體等方式招攬他人入住有關樓宇或單位,亦屬違法,可被罰款澳門幣二萬至十萬元。

 為了打擊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活動,法律對此訂定了有關的監察措施及處罰的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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