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李振宇表示:設立有薪年假有助僱員善用不被打斷的時間投入到家庭或閒暇活動中,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本澳雙職工家庭漸多,不少人更需要輪班工作,導致家人見面和溝通時間日漸縮短,容易衍生各種家庭問題。因此,特區政府需要重視並考慮相關家庭元素,合理延長年假,助力家庭與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帶薪年休假制度源於1936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大會通過的《帶薪年休假公約》(第50號公約),規定每個人在服務持續滿1年後都有權享受至少6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1970年ILO通過的《帶薪年休假公約(修訂)》(第132號公約),進一步規定每個人在服務滿1年後都有權享受不少於3個工作周(21天)的帶薪休假。歐盟2003年通過的《工作時間指令》更要求成員國確保所有僱員每年享有至少4周的有薪年假。

 雖然,本澳《勞動關係法》亦規定勞動關係滿1年的僱員,於翌年有權享受不少於6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但是該規定從1984年至今33年未變,導致本地僱員缺乏合理的休息休假,無助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時間。

 為此,就增加年假日數提出質詢如下:

 根據ILO通過的第132號帶薪年假公約,凡是公約適用之人員,服務每滿1年則至少應有3個工作周以上之帶薪年假。請問特區政府是否考慮在不久將來引入此國際勞工公約,以讓本澳僱員的年假權得到更合理的保障?

 為何本澳帶薪年假日數33年不變?面對此一事實,特區政府是否會制訂增加帶薪年假日數的方案?有何構思?目前進展如何?
 中國內地和港台的年假制度,均有按年資而遞增的規定,特區政府是否會仿效這種做法,以增加僱員的工作歸屬感和職業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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