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消息:治療師(心理治療)資格認定基準於七月六日公佈實施,鑑於收到業界、準備或正申請治療師(心理治療)准照人士就新基準的內容,特別是臨床實習的規定進行查詢,為釐清有關問題衛生局現作如下說明:

 澳門一直沿用的治療師(心理治療)資格認定基準是九十年代因應當時專業發展狀況及澳門的實際狀況訂定,當時臨床心理專業的發展於本澳周邊地區如香港、台灣地區亦未發展成熟,而本澳的心理學發展亦是初步階段,為了配合當時狀況,決定訂定一個符合基本要求的基準,冀望能有更多人願意投入該專業,亦可適當監管行業專業性。

 近年心理學發展有了重大改變,現時,心理學的學士課程只教授基礎心理學知識,若要學習臨床心理的知識,必須在完成基礎學科之後再作深化進修。澳門周邊地區如香港、台灣地區等亦要求從事臨床工作的臨床心理學家須具有碩士或以上學歷,並經過評審或考核,通過後才可以執業。本澳對於臨床心理治療師的認定基準亦需與時並進,修訂為一個與周邊地區有共通性,又能反映澳門實際需要的基準。

 臨床心理治療師的工作是為病人提供心理評估、診斷及治療,是醫療行為,直接關係到病人的權益及安全保障,因此,很有必要就現時的認定基準作出修訂,與時並進,提升專業的認受性,為病人提供更適切和安全的醫療服務。

 二0一八年七月六日之前的認定基準,主要是要求申請人具備當地官方認可高等教育機構,或醫學院全日制四年或以上心理學專業本科課程,取得該課程的學士學位證書,並修畢認定基準中規定的十六門心理學科目中的十科,及須於畢業後在醫療機構連續接受六個月或以上或不少於一千小時的實習經驗,並附以該實習機構的相關證明;如申請人持有當地官方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頒授的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證書,可豁免上述所指在醫療機構的實習要求。

 至於二0一八年七月六日生效的認定基準,主要更改為要求申請人具備當地官方認可高等教育機構或醫學院全日制心理學專業本科及/或碩士以上課程(如:臨床心理學碩士),取得課程學位證書,以及修畢認定基準中規定的二十二門心理學科目中的十四科;在實習要求方面,更改為在學期間完成至少一年全時或不少於一千小時的臨床心理學實習,由當地官方認可的臨床心理學家督導,並附以該校發出之證明。

 須重申的是,一直以來衛生局都嚴格把關審議每宗治療師(心理治療)准照申請,因應部份完成學位課程人士,未符合認定基準臨床實習的要求,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訂定了心理治療的實習計劃,內容包括:跟診、觀察見習、精神病科病案大巡查及會議,督導下獨立工作、接受個別臨床心理督導、專業成長,以及其他認識臨床工作環境,了解機構組織體系與功能,並由二0一六年起開放予持心理學學位人士申請實習。

 然而本澳醫療機構提供的臨床實習未能達到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課程的要求,為此,在新認定基準實施後,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不再接受心理治療臨床實習的申請。

 而對於正在精神科進行實習或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領有衛生局發出治療師(心理治療)准照的人士,會馬上採取補充臨床實習計劃的過渡措施,過渡措施原意是在原本實習基礎上加強臨床理論知識及臨床實習經驗的學習,提升專業能力。補充課程內容包括新基準內的專業科目,並以自學、參與培訓課程、小組討論、臨床實習、督導、閱讀及口頭報告形式進行。實習生完成整個實習課程後經考核,合格者當具有處理臨床心理相關專業工作能力,故可豁免其需符合新認定基準的要求。

 除上述情況外,於二0一八年七月六日起提出的申請,將參考新治療師(心理治療)資格認定進行審議,具權限委員會可逐一對學歷認可程序作出分析。有關治療師(心理治療)資格認定基準可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docs/8878/8878_ae5dd9cf623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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