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即租客)可將自己租用的單位轉租或分租給其他人,但必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這裏所指的同意包括事前同意或事後同意(即事後追認)。事前同意,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訂明承租人可以轉租,又或者雖然合同中沒有說明,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協議訂明可以轉租。實際上比較常見的是這種情況。

 事後追認,是指承租人未經同意下把單位分租,但事後出租人亦承認了次承租人的身份時,即出租人同意了轉租。不過,實際上盡量不要使用事後追認的方式,因為出租人事後不一定會同意,而且按照法律規定,純粹出租人知悉有關單位被轉租,並不代表出租人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換言之,出租人必須明確表明同意轉租,否則,有關轉租亦不視為成立。

 為了確認出租人已同意有關轉租,次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出示租約或者同意轉租的文件,以便了解業主是否同意轉租以及租約期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訂立租約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即「認筆跡」)。由於轉租合同實際上相當於一份新訂立的租約(承租人與次承租人訂立的租約),所以,轉租亦須「認筆跡」。即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在訂立轉租合同時,雙方的簽名均須「認筆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00七、一00八至一0一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