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從事餐飲行業的林老闆,因多年鑽研而掌握讓雞排美味多汁的獨特醃製祕方及烹製技術,以其「林老闆雞排」品牌商標及雞排製作祕方供他人加盟,開設加盟店並販售相同產品,吸引到想投入創業的小威前來加盟。小威終止加盟關係後,竟另外開設「小威炸雞攤」並販賣雞排等炸物,這會引起什麼問題呢?
文:可道律師事務所
約定加盟關係結束後,加盟者即「永久」不得再從事相關產業,該約定是否有效?
【本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
從事餐飲行業的林老闆,因多年鑽研而掌握讓雞排美味多汁的獨特醃製祕方及烹製技術,以其「林老闆雞排」品牌商標及雞排製作祕方供他人加盟,開設加盟店並販售相同產品,吸引到想投入創業的小威前來加盟。
林老闆為保障自己獨有此祕方的權利,便在與小威簽訂的加盟契約中有以下約定:
「一、小威因接受林老闆訓練所習得獨家調製烹煮雞排之技術,不得外洩或移轉與任何第三人(除非有事先告知經得同意才得實施);二、小威不論於加盟中或終止加盟後均不得再以其他商標名義販賣『雞排』之產品;三、小威若違反前兩條規定,應受新臺幣兩百萬元之違約金處罰。」
嗣後,小威與林老闆終止加盟關係後,竟另外開設「小威炸雞攤」並販賣雞排等炸物,林老闆發現後認為小威違反加盟契約中約定「終止加盟後不得再以其他商標名義販賣雞排」,憤而向法院提告請求小威給付違約金兩百萬元。
問題意識
加盟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見解:林老闆與小威約定「小威日後均不得再販賣雞排商品」的競業禁止條款,顯逾合理範圍而無效,判決林老闆敗訴。
法律見解:按所謂加盟係指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之契約關係,依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一特有之商業授權、加上人員培訓、提供knowhow、組織架構、經營管理及商品供銷;而加盟店則必須支付相對之報酬。亦即加盟店藉由加盟契約之訂定,得以加盟之方式,投入另一方連鎖之經營;而加盟總部則藉由kno whow之教育訓練,適度揭露其knowhow,達到促使加盟店願意支付加盟金、權利金之目的。
又加盟契約非屬民法債編各論所列之有名契約,於履行契約產生爭議時,自應優先適用加盟契約之約定,而加盟總部為保護上述knowhow及相關關鍵技術,不致外流,通常亦約定加盟店在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或加盟契約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之工作,此即所謂之競業禁止條款,在未逾合理程度,且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情形下,均應為法之所許。
基此,衡情加盟關係之競業禁止特約是否有效,其標準大致為:
(1)加盟總公司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在。
(2)加盟者因職務知悉上開營業秘密。
(3)限制加盟者繼續經營類似營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所謂的「營業秘密」,顧名思義就是營業上的秘密,其意義在於因營業秘密所有人以其獨特、不為他人所知之方法,使得其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有一定特色或優勢,而換取相當經濟上優勢,較競爭者具有更強之競爭能力。故營業秘密係指所有與營業有關且尚未公開之事實,只要秘密所有人對其有保密之意思,且該秘密之保持對秘密所有人而言有正當之經濟利益。
故本件探究系爭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是否合法有效,理應先探討上訴人有無值得保護之營業秘密,及被上訴人在其職務、地位有無競業禁止之必要。
本案分析:
法院認為,《民法》裡未有針對「加盟」法律關係所訂定的條文,因此,林老闆與小威所簽定的加盟契約,在法律上屬於「無名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原則,雙方可以自由訂立各種契約內容,並規範雙方在加盟期間所應遵守之權利、義務。
然而,加盟契約並非因此即可隨意訂定,《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則與精神,仍須貫徹到每個私人契約當中,不可訂定與其相左之契約內容。否則,即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而競業禁止條款,須在未逾合理程度,且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情形下,始為法律所允許。
因此,本案例的加盟契約第2條約定,將使小威於加盟契約關係結束後而不得再加盟其他與「雞排」相關的產業,且將來也不得再販賣雞排,法院認為本條款逾越了合理的限制範圍,拘束了小威將來的轉業自由、工作權,與林老闆的營業秘密相比,本條款的約定顯然對小威過於嚴苛,因此認定本條款違反公序良俗而屬無效,小威日後仍得再從事與「雞排」相關的工作。
律師提醒
本件法院對於加盟關係的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應如何訂立才不會違反《民法》的重要原理、原則而無效,提供了三個判斷標準:①加盟總部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②加盟者因職務知悉上開營業秘密;③限制加盟者繼續經營類似營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法院雖未正面闡述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應如何規定,始屬合理,但像林老闆與小威約定「未來小威一概不能再賣雞排」,顯然就是過度限制小威的權利。至於條款細節應該如何訂立,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加盟商提供的加盟內容後,再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才不會到時候被法院認為是無效的約定,而損失自己的權益喔!此外,本案例也有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須酌減的疑慮,請參照其他篇章講解違約金之內容。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連鎖加盟業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商周出版
作者:可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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