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公司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首先必須證明「員工的工作為何」。訴訟實務上,常見雇主與員工連這個最基本的問題都沒有共識。通常,薪水低、位階低的員工,其工作內容及範圍較容易確認;但若是服務業,或是薪資較高的高階經理人,雇主可能自始至終都未曾告訴過員工「你的工作是什麼」。
文:馬靜如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
布拉沃公司手機部門被併購時,大維的上司Tony選擇到新公司。從此,大維少了看他不順眼的Tony,而直接向國外母公司的技術長報告,獲得重用,步步高升,更因持續發明了許多專利,終於在45歲時升上了科技部副總的高位,可算是公司的第二把手,也不用天天跑客戶公司開會了。
但公司的第一把手—錢總卻開始常常與大維發生爭執,因為公司業務下滑,錢總問大維身居高位懂不懂公司業務需要?如果他發明的專利沒帶進任何業務,難道從前Tony罵他「腦殘白癡」是真的嗎?大維覺得非常受辱,總在會議上針鋒相對。
經濟不景氣,布拉沃公司業務竟然在一年內下滑將近三分之一,錢總所帶領的業務部門天天開會檢討。大維認為正是看好戲的時候,乾脆拒絕參加錢總召開的會議,樂得清閒,每天瀏覽臉書,用公司網路寫美食部落格,用公司郵件和同事聊天,用公司印表機印美女清涼寫真圖。雖然也有同事看不慣他的行為,但因大維對科技部的同事一向很好,大家也不好意思說什麼。
突然,錢總要人資長雅萱約大維面談,要他配合新業務方向提出研發計畫,並限時改善出席會議的表現,否則將予以資遣。當著大維一向視為天使的雅萱面前被訓話,讓大維簡直無地自容,深信是錢總故意在整他。一氣之下,大維請律師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表示他願意繼續提供勞務,但公司業務不佳是錢總的責任及大環境所致,要求公司不能資遣,否則他一定提告。
錢總也氣爆了,要求雅萱立刻請教律師如何以「不能勝任」、「不景氣」為由立刻資遣大維。
相關法規分析
勞基法限定了法定之資遣或解僱事由,若雇主未符合其中的資遣或解僱事由而終止僱傭關係,將是違法且無效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係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法定資遣事由,雇主如本於該條款主張資遣員工,應依同法第16條及第17條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給員工。但,每項法定資遣或解僱事由都必須有具體事證,原則上均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公司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首先必須證明「員工的工作為何」。訴訟實務上,常見雇主與員工連這個最基本的問題都沒有共識。通常,薪水低、位階低的員工,其工作內容及範圍較容易確認;但若是服務業,或是薪資較高的高階經理人,雇主可能自始至終都未曾告訴過員工「你的工作是什麼」。
就本案而言,大維在公司的工作職責為何?是否在他每次升遷時均有明確約定?均屬關鍵。大維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就是研發專利,他確實已善盡職責,發明許多專利;而錢總若認為大維不能勝任,必須負舉證責任,例如每年年終考績核定的書面資料、公司其他員工的評語等。然而,一般在職員工害怕會影響自己的工作,大都不願做證,至於請其他已離職的員工做證更是困難。因此,人資部門的人事資料及平時工作上的溝通文件均為非常關鍵的證據。
一般實務上,雇主必須證明員工「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主觀上」也沒有改進工作表現的意願。就客觀能力而言,大維是科技部主管,業績滑落看似與他無直接的關聯性,但他的發明是否不符業務部需求,乃屬客觀上的事實,可以用客戶的要求、公司產品趨勢等相佐證。近幾年來,實務上多要求公司給予員工改善機會,例如以所謂的「表現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簡稱「PIP」),給予員工明確的改善機會,其內容必須訂定明確的目前缺失、達成目標、協助方式等等,不得虛與委蛇,徒具形式。
至於「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與否,一般均審酌員工是否「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是否有改善意願」。就本案而言,必須視公司要求大維改善時,大維的態度及反應。如果大維直覺認定是錢總對自己不友善,開始找律師、寫存證信函,而完全不理會與公司溝通以擬定改善計畫的內容,此舉反而顯示其「主觀上」沒有改善意願。
實務上,法院通常秉持「資遣或解僱是處理員工問題的最後手段」,雇主除了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尚需證明其他手段已用盡,而仍不能解決該勞工的問題後,才能給予資遣。因此,雇主需視工作資歷及職位,給予員工適度期間的改善期,並給予輔導資源及溝通機會,如有可能,還需給予調職機會。至於「大環境不景氣」,則涉及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虧損或業務緊縮」。實務上,法院採取嚴格的認定,雇主若以抽象的「大環境不景氣」為由,必須提出具體的營業成績、報稅資料等為證,並非可簡單應付了事。
律師的叮嚀
勞雇雙方都宜認知,凡非「你情我願」的「分手」,都可能讓雙方付出慘痛代價。對勞工而言,若企業對自己冠上「不能勝任工作」的大帽子,可能往後找工作並不容易;對雇主而言,要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舉證責任在於雇主,如走向訴訟,必須有雙方互掀爛帳的心理準備。
大維「用公司網路寫美食部落格」、「用公司郵件和同事聊天」、「用公司印表機印美女清涼寫真圖」等行為,事實上也可能涉及勞基法第12條第4項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若是工作規則上明定不得有該種行為,卻明知故犯,也可能被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也可能導致被解僱,不可不慎。其實,做人做事都有口碑,大維何必為了賭氣而賠上自己敬業的形象,更讓心中仰慕的雅萱看輕他呢?
專家的建議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維恬提供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可為資遣事由之一。該條款之規定雖僅簡單數語,但實務上為保護相對弱勢的員工,法院於個案皆傾向從嚴解釋,且需符合以下數項不成文的要件:
- 需有充足之人證、物證,足以證明該員工的表現不僅不佳,且遠低於標準,完全無法勝任工作。
- 公司試圖輔導該員工,對該員工進行一般至少三個月的「表現改善計畫」,但員工於期滿後仍無法達成改善目標;且/或公司已嘗試,但無法尋覓其他職務以安置該員工。
依過往經驗,一般公司對於「不能勝任工作」,大都是以口頭告誡,缺乏書面資料足以讓法院認定員工的表現確實遠低於標準。就算具有書面資料,也不乏記載員工「工作效率稍有改善」等正面評語,通常難以說服法院「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確實存在。因此,補強「不能勝任工作」之其他客觀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例如,員工持續未能達成目標,且業績與設定目標落差過大,或多數客戶抱怨等,但是這些往往需要時間累積,才能取得足夠的證據。
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公司發現員工工作表現不如預期時,宜盡速明確告知,並給予必要之幫助。即時溝通不僅有助員工改善其表現,從而於工作中獲得成就感,並且也有助公司業務之運作順暢,這才是雙贏的解決之道。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上班不囧:職場必備法律常識(2025勞工法最新版)》,貓頭鷹出版
作者: 馬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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