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入編制內之職位,在兩年內屬於臨時性質。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前)具有公共財政管理、工商管理、財務、會計範疇或相類學科範疇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經第19/2021號及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15.4 第4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
15.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6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7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8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9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0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11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13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4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5.15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16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17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18 經第78/2018號、第78/2019號及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公共開支功能分類結構》、《組織分類結構》及《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結構》;
15.19 經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15.20 第22/2023號法律《2024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15.21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2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4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5.25 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
15.26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
15.27 第62/96/M號法令《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15.28 第61/96/M號法令《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15.29 第220/GM/99號批示《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之規章》;
15.30 第242/GM/99號批示《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15.31 有關公共財政管理、物資管理、資產管理及採購等範疇的專業知識;
15.32 撰寫公共財政管理、物資管理、資產管理及採購等範疇的建議書及報告書等文件;
15.33 社會時事。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附有任何註釋、範例或貼紙)。
投考人除可使用僅具計算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吳家恒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程懿茵
特級技術員 蔡英暉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洪翠雯
一等技術員 鍾梓滔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