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就與衛生局職責相關的文件進行法律分析。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5.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4.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5.5. 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6.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5.7. 第1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15.8. 第29/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15.9. 第4/2008行政長官公告《國際衛生條例(2005)》;
15.10.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1.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12.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3.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5.1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5.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6.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7.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5.18.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19.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20.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5.21.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5.22. 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
15.23.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24.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5.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6.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7. 現行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15.28. 第15/2024號行政法規《二零二四年度醫療補貼計劃》;
15.29. 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核准的《精神衛生制度》;
15.30. 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
15.31. 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訂定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之組成及權限》;
15.3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1/99/M號法令《設立在生物學及醫學應用方面保障人權及人類尊嚴之法律制度》;
15.33. 現行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15.34. 現行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15.35. 第6/2023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
15.36. 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15.37. 衛生局局長第05/SS/2017號批示核准的《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15.38. 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15.39. 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15.40. 現行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5.41. 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15.42. 第6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所適用的疾病名單》;
15.43. 衛生局局長第11/SS/2023號批示核准的《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處置技術指引》;
15.44. 衛生局局長第03/SS/2024號批示核准的《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指引》;
15.45. 現行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5.46. 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
15.47. 現行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15.48. 現行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15.49. 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15.50. 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
15.51. 現行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
15.52. 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
15.53. 第11/2010號法律《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
15.54. 現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
15.55.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15.56. 現行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
15.57. 第23/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
15.58. 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
15.59. 第33/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
15.60. 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
* 法例的中文文本可到網址www.io.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夏利樂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正選委員:譚嘉榮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錦翎 一等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吳傑鴻 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嘉誠 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