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二0一九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本欄一連三星期為大家介紹了《船舶商業登記法》的相關內容,包括:登記的目的和範圍、登記的效力、登記的註銷、登記的程序等。這次是最後一篇為大家介紹該法律的主要規定。

 八、登記期限及順序

 根據《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登記須於十五日內按提交請求的順序繕立。但在申請人以書面方式說明緊急理由的情況下,可以不按提交順序繕立有關登記,但不影響針對每艘船舶所請求登記行為的順序。

 九、登記的公開性

 《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有關船舶的商業登記屬公開,任何人均可請求就登記行為及存檔文件發出證明。

 基於提供資訊的目的,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可發出登記、批示和存檔文件的未經認證的影印本或電子副本;此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亦可應有關權利人本人或其受任人請求,發出包含相應權利人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編號的存檔文件的證明、副本或電子副本。

 有關處理上述登記簿冊及存檔的文件,以及進入登記的電腦系統方面,法律亦規定只有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人員按利害關係人的要求下才可作出。

 十、船舶的登記憑證

 《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登記會以相關的登記憑證或證明證實。

 船舶的登記憑證會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只能把登記憑證交予登記的申請人或船舶的所有權人、用益權人或融資租賃承租人,而且必須經登記官或具權限簽署證明的人員簽署,並蓋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鋼印認證後方為有效。

 登記憑證內載有的資料包括:船舶的商業登記編號和提出登記請求的編號及日期、船舶名稱及倘有的在海事登記內作登錄的編號、船舶的噸位和重要尺寸、所有權人的姓名與居所,又或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及其法人住所等。

 登記憑證不具確定有效期,但提交登記憑證是為了進行任何公證行為、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時,其有效期為三十日。該有效期可透過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確認,以相同期間連續延長。

 當作出更改船舶的認別資料,或變更其所有權人、用益權人、使用權人或融資租賃承租人的法律狀況的登記時,須發出新的憑證作替換。

 十一、船舶登記的證明

 根據《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可用口頭方式、填寫官方印件或以網上的電子方式,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發出船舶登記的證明。有關證明應立即發出,如未能立即發出時亦必須在最多五日內發出。

 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十日。該有效期可透過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確認,以相同期間連續延長。證明的內容包括:(一)完整及已更新的船舶認別資料及現正生效的船舶相關登錄;(二)核實與原件一致。此外,證明應盡可能以影印本或摘錄自電腦系統的副本作出,且須經登記官或具此權限的人員簽署,並以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鋼印認證。

 另一方面,《船舶商業登記法》亦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可就已不再生效的登記發出證明,並在證明內明確載明此情況。(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二0一九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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