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暑假,相信不少學生都已有計劃如何度過漫長的假期。當中有學生可能會選擇當暑期工,另一方面,對於僱主來說,聘請暑期工,亦有助適當增加人手,解決旅遊旺季人手不足的問題。

 陳太太:「係呀,我個女都話今年想做暑期工啊!」

 何太太:「吓!妳個女今年十二歲咋,做得暑期工咩?」

 有關聘用暑期工方面,僱主首先應留意他們的年齡。因為根據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工作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不過暑期工屬例外,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便可以做暑期工。

 青年老闆:「我間Cafe最近新開的,遲D試下請暑期工啦!!」

 老闆朋友:「喂,唔係就咁話請就請㗎,有的文件一定要有㗎!!」

 當僱主聘請未成年(未滿十八歲)的暑期工時,必須具備以下文件,包括:一、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許可。二、由醫生發出具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的書面證明(俗稱醫生紙)。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合同雙方各持一份。

 假如僱主違反以上規定,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有關罰金是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員工計算,例如涉及兩名員工,則最高可科處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

 另一方面,為避免未成年人從事一些可能危及安全、健康和身心發展的工作,法律對未成年人工作(包括暑期工)有所限制,當中包括工作時間。澳門雖然是旅遊城市,不少行業也需要員工二十四小時輪班工作,不過如果員工未滿十八歲,根據法律規定,僱主便不可安排他們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此外,亦不可安排他們超時工作(俗稱加班)。如果僱主違反以上規定,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二萬五千元,有關罰金亦是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人計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四四/二00八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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