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是廉署報告的“常客”,在昨日公佈的年度工作報告中,該局再被點名。除規避中央招聘違法請人的“原罪”外,文化局轄下學校被揭聘請“黑工”導師,另一學校則強迫教師為滯銷的表演門票“埋單”。
稱聘用無需獲許可
廉署在跟進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大量聘請工作人員的專案調查中,發現該局在未有許可文件的情況下,聘請兩名“黑工”在演藝學院的戲劇學校任教,涉違反聘用外地僱員的法律。
案情指出,文化局轄下的戲劇學校開辦多班舞台化妝和演講課程,並以本地難以聘用合適教學人員為由,自二○一一年起透過取得勞務的方式,聘請兩名香港居民擔任課程導師,每期三或六個月,每星期授課一次。至二○一六年底,兩人總共收取的授課報酬分別為四十七萬澳門元和二十六萬澳門元。
文化局指上述聘用屬“邀請非本地居民從事學術活動”的例外情況,因此無需取得工作許可。但廉署分析後認為,有關規章所指的學術活動,主要是指邀請非本地居民來澳參加研討會或工作坊等活動,而案中兩名香港居民正式受聘於文化局,按照既定的課程計劃定期在澳門進行教學活動並收取報酬,必須預先取得工作許可,否則便違反法律。
經通報後,勞工局回覆廉署表示,有跡象顯示上述聘用違反有關聘用外地僱員的法律規定,已依法作出跟進處理。
另外,廉署收到舉報,指文化局轄下的音樂學校舉辦音樂會,由於售票情況不理想,校方強迫教師先行出資購買門票,然後再向學生、家長及親友推銷。最終十六名教師共購買了一百九十五張音樂會門票,總值一萬一千七百澳門元。
行政指令強迫購票
廉署認為,透過行政指令要求教師購買音樂會門票再推銷給學生或家長,不僅超出教師應有的工作範圍,而且對學生及家長造成無形的壓力。此外,據調查,某些教師在購入門票後並未轉售或贈送,而是直接棄掉,所以有關做法並不能必然提高上座率。文化局後來回覆指出,會就演藝學院轄下學校籌辦類似活動的宣傳和購買門票事宜制訂指引,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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