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僱主須依時為僱員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倘逾期須支付遲延利息及可被科處罰款;如有僱員離職,僱主須適時向社保基金申報並停止為離職僱員繳納供款,否則不當繳款有可能構成虛報勞動關係。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為社保供款月。按法律規定,所有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須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內向社保基金辦理僱主註冊,並繳納前一季度的長工供款;如有散工僱員,則須於其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散工供款。倘僱主在法定繳納期後六十日內才繳納供款,須支付遲延利息;如六十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更會被科處罰款。

 此外,社保基金提醒僱主,倘有僱員離職,僱主須於緊接的供款月內向社保基金申報並停止為離職僱員繳納供款,不實申報僱員任職資料或於僱員離職後繼續為其繳款等行為有可能構成虛報勞動關係,除了不當供款會被取銷,有關僱主更可能因此而負上刑事責任。倘有受益人基於不當供款而取得社保給付發放,所收取的款項亦須全數退還。

 社會保障基金同時建議受益人定期查詢其社保供款紀錄,確保僱主在其任職期間有依時繳納供款,在其離職後亦有隨即停止繳納供款,以保障自身的社保權益。查詢供款紀錄可透過設於全澳多個地點印有社保標籤的自助服務機;登入社保網頁www.fss.gov.mo 「網上服務」、個人「一戶通」帳戶或ePass帳戶;或致電二十四小時語音熱線二八二三八二三八。若發現供款紀錄有異常,應立即向社保基金作出通報。

 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更多資訊,可瀏覽社保基金網站www.fss.gov.mo 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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