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已於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有關新的士法的內容法務局早前已透過系列式文章為大家介紹,今天本欄會介紹與新的士法同步於本月三日起生效的第一九/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士駕駛員專門培訓課程及專門考試》的規定。

 根據新的士法規定,符合以下全部要件,可獲發的士駕駛員證:(一)具有效輕型或重型汽車駕駛執照至少兩年;(二)未曾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等犯罪而被確定的司法裁判判刑,但已復權者除外;(三)過去三年內未因確定的司法裁判而被禁止駕駛或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四)未曾於過去三年內因以下理由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在五年內作出諸如濫收車資、拒載等嚴重的士違法行為達四次;(五)完成專門培訓課程後參加並通過由交通事務局舉行的專門考試。

 第一九/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訂定了為發出的士駕駛員證而設的專門培訓課程和專門考試的內容及評核方式。專門培訓課程的總時數為十小時,而該課程的內容包括:提升的士客運服務質素所需的相關知識;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士客運業務、主要景點、街道及禁區的認識,以及對交通安全的認識和實踐;的士駕駛員應有的操守、服務態度、基本應用語言及營業技巧。至於課程大綱及課程規則,會由交通事務局訂定。擬報讀該課程者須向該局提出申請,並遞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完成課程者可自完成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專門考試。

 專門考試為一小時的筆試,其內容按照專門培訓課程的課程大綱訂定。專門考試採用零分至一百分制評分,評分達七十五分或以上者視為通過考試並獲發的士駕駛員證。擬參加該考試者須向交通事務局提出申請,並遞交刑事紀錄證明書。此外,該局尚可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提交有助審查其是否符合上述新的士法所定的從事的士駕駛員資格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0一九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兩款、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一九/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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