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國際勞動節是紀念勞動者爭取權益的節日,為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免受剝削,國際勞工組織早已訂定一些國際公約,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二十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第一0五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以及第一八二號《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等,藉此讓各成員國承諾及採取措施,禁止強迫、強制勞動或服務,以及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包括所有奴隸制或類似奴隸的做法、強迫或強制兒童勞動等情況。上述公約已相繼適用於澳門。
强迫、強制勞動或服務
不被强迫勞動是包括勞動者在內的所有人的權利,強迫他人從事非自願的工作是剝奪他人的自由。根據第二十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的規定,强迫或強制勞動是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此外,國際勞工組織亦確定了可以證明屬於強迫勞動狀況的要素,例如:僱主透過施加身體暴力(例如傷害他人身體)或性暴力(例如性侵犯)來威脅員工工作,當中亦可能包括勒索、譴責、惡言相駡等情感折磨。限制員工活動自由,即拘禁員工,例如將員工關在工作場所,又或其活動局限於非常有限的區域。債務奴役,指員工是為了償還債務才工作,在大多情況下,該債務會不斷延續,主要是因為員工所提供工作或服務的價值被低估,又或因為僱主以高昂的價格提供食宿,所以,員工亦難以擺脫債務。扣留員工的護照或身份證件,使員工不能離開工作地點或無法證明其身份和狀況。
由此可見,強迫勞動往往會觸犯刑事犯罪,例如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不當扣留證件罪等,行為人須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
不過,按照第二十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的規定,服兵役、根據法院判決強制的勞動或服務,又或在可能危及人們生命或安全的情況下(例如發生戰爭、火災或水災等)強制他人付出勞動或服務等,就不屬於公約所指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使人成為奴隸
另一種勞動或服務剝削的情況,是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所謂奴隸,是指失去自己的獨立人格,沒有自由,屬他人財產一部份且任憑他人使喚的人。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使他人為奴隸或陷於奴隸狀況,又或意圖使人維持該狀況而將其轉讓、讓與別人、取得或支配,可構成「使人為奴隸罪」,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強迫勞動可構成販賣人口犯罪
在澳門,有關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透過暴力或欺詐等手段而實施的活動,則被納入為販賣人口犯罪的範圍內。
第六/二00八號法律規定了在《刑法典》增加第一百五十三—A條,該條的內容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為了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目的,而透過暴力、綁架、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引誘、招募、提供、送交、運送、轉移、接收、窩藏或收容他人,即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則不論行為人有否採取以上手段,已可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國際勞工組織第二十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第六/二00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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