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非強制央積金」)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後,僱主可自願透過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參與,而僱員也可以隨之選擇加入。透過僱主僱員雙方每月各自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作出共同供款,再交由合資格的基金管理實體投資和管理,為僱員的養老生活提供更充裕的保障。
對於僱主而言,參與非強制央積金有以下好處:
一、為員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從而提升企業形象
僱主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制度可為僱員提供更穩固的養老保障,幫助提升企業形象,吸引人才,亦可強化現有僱員的忠誠度,減低企業的人員替補成本。
二、設有標準權益歸屬比率,減低僱員的流動性
非強制央積金設有「權益歸屬比率」,根據僱員及僱主的供款時間來計算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可獲得僱主供款的百分比。僱主可藉著「權益歸屬比率」挽留有經驗的員工,僱員供款滿十年後便可取得僱主全部權益,資深僱員得到保障,而工作滿一定年數的僱員亦可相應地取得部份僱主權益作退休儲蓄。僱員服務年期越長,可獲得僱主供款部份的累計權益越多,因此亦可正面鼓勵僱員長期為僱主服務,達到穩定人力資源及增加僱員忠誠度的作用。
三、享有額外兩倍稅務優惠
為釐定僱主在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可課稅利潤,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從可課稅利潤中扣除。而為了鼓勵更多僱主盡早加入制度,在非強制央積金實施首三年,僱主除可獲得上述稅務優惠,還可享有額外兩倍的稅務優惠,從可課稅利潤中扣除。
舉例來說:假設僱員甲及其僱主已參與非強制央積金,僱員甲每月基本工資為一萬元,僱主供款比率為百分之五,即僱主供款金額為一萬元乘百分之五等於五百元。另外根據現行稅務法例規定,僱主供款金額可享稅務優惠為五百元,臨時稅務優惠為五百元乘以二等於一千元。因此,僱主從可課稅利潤中合共扣除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市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 )、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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