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就立法會李振宇議員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根據四月一日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屬同類場所的食肆,其食品及服務價格是實行申報制度,而非審批制度,業者得自由訂定價格,但必須將擬實行之價目表預先通知發牌實體,倘涉及按價格收取服務費的情況,須清晰註明,因此,現行法例並無對食肆服務費何時可以加收,可以加收多少作出規範,但對申報及公開價格方面作出了管制。

 按照現時行業慣例,部份食肆會在強制性假期向顧客加收服務費,在此情況下,持牌人必須預先將價目表通報發牌實體,同時亦須在場所的當眼處貼上告示註明所收取的服務費用,讓消費者知悉,否則:將會同時觸犯上述法令第三十五條價目表之通知,以及第三十七條稅收及費用之註明的規定,依法分別可被處罰澳門幣二千五百元及五千元。

 市政署將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宣傳四月一日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讓業界知法守法,自律經營,並會不定期對食肆進行巡查工作,尤其節假日期間,會加强對食肆價目表之巡查,以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益。

 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委員會定期會在長節假日前夕(如農曆新年、勞動節和國慶),邀請經濟局、旅遊局、交通事務局、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海關、民政總署、衛生局及郵電局等政府部門舉行工作會議,互相交換消費維權情報,並訂定消費維權措施。由於委員會與多個行政部門已建立緊密及定期的消費維權訊息及情報互通的合作機制,當委員會接獲有關涉嫌違法個案或情報,均會透過合作機制將有關資料轉介予具權限部門協助跟進。

 近年,消費者委員會亦特別就食肆在節假日加收費用方面,與一六/九六/M號法令的監察實體-民政總署及旅遊局透過跨部門協作,與澳門餐飲行業的商會進行意見交流會議,藉以加強飲食業界的守法意識,提升澳門飲食企業的優質誠信經營理念,促請餐飲行業尤其在節假日期間,應將價格(包括加價)資訊以清楚易見的方式通知消費者,確保雙方在清楚明白的情況下進行交易。
 另外,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四/九五/M號《重組消費者委員會》法律第二條賦予的職責,協助各行業制定「行業守則」;藉此提高行業自律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意識。委員會現時已制訂了二十個「行業守則」(包括「餐飲服務業行業守則」),並要求所有「誠信店」須向消費者提供價格等資訊(標示價格),保障消費者的資訊權。

 立法議員李振宇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當局會否針對食肆服務費加收標準作出統一規範,包括訂定哪些節假日可以加收服務費、加收多少等,以避免食肆無序加收服務費的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二,在上述措施推出之前,當局有何措施規範食肆價格調整及加收服務費等行為,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亦促進行業良性發展,提升本澳「美食之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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