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將到,巿面上已經推出了不少賀年貨品。不過,正所謂「禍從口入」,如果不小心選購過期的糖果和餅乾,別人收到後因為吃下而令到身體不適,自己對此亦會感到內疚與擔心。故在選購任何食品時,大家都要份外留神。

 老公:「我成日去超市買零食㗎,咁有D咩要注意先?」

 老婆:「睇清楚包裝紙上面嘅食品標籤啦,買D健康嘅嘢食KeepFit啦!!」

 對於一些糖果禮盒、盒裝飲品等,由於在出售前已預早包裝,人們單憑肉眼可能並不足以了解包裝內的食品狀況,所以只有掌握多一些關於食品的資訊,例如食品的來源地、食品的成份及可供食用的對象等,才可保障食用者的健康。

 其實在選購食品時,大家不單止要留意食品的基本保存期限,亦要注意食品包裝上標籤的其他內容。按照規定,在預先包裝食品(包括飲品)的標籤上,除了有效期外,還須印上有關產品的若干資料,包括出售名稱、成份名目(包括食品的所有成份及添加劑的特定名稱)、標籤負責人或進口商的姓名、商業或公司名稱及住址等。如食品並非本地生產、在保存或使用上有特別條件,又或如不說明如何使用,會對食用者造成妨礙時,則還要分別加上原產地國、保存或使用的特別條件及使用方法。

 爺爺:「呢個有效期係英文,我唔識睇喎……」

 孫女:「我識啊,老師今個學期教咗我英文日期點睇啦。」

 大部份消費者購買食品,通常會注意食品的保存期限,因為食品因過期變壞,食下肚子後導致身體不適,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其實,食品標籤上的基本保存期限是以阿拉伯數字按日、月、年順序載明,例如印上的是「11 12 019」,就是指二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不過,月份的指示其實亦可以葡文或英文來標明的,但須符合以下的標準,即如果食品保存期少於三個月,則只須指出日及月(例如11 Jan),如在三個月至十八個月間,則只須指出月及年(例如Jan 2019)。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0/九二/M號法令第七、十八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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