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提及,當僱主或僱員遇到涉及勞動關係的糾紛時,可以先向勞工事務局諮詢和尋求協助。倘若當事人有需要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糾紛,可透過勞動訴訟程序進行。

 大部份涉及勞動性質的爭議,在普通宣告訴訟程序中,法律規定須由檢察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為此,檢察院在收到由法院送交的起訴狀後,應指定對雙方當事人試行調解的日期,有關調解須於二十日內進行。試行調解一般只會進行一次,除非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再次試行調解,且有充份理由使人相信調解有可能成功時,才可以例外地再作調解。

 如果調解成功並達成協議,須作成筆錄,當中應載明所有參與人的完整身份資料,且詳細列明關於給付、履行給付期間及履行給付地的協議內容,並經法官認可。相反,如果未能在三十日內試行調解或達成協議,亦須將有關事實製成筆錄,當中須詳細說明調解不成的理由,並把筆錄附入訴訟卷宗內。

 當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至法院聽證,則在聽證中應首先由法官試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除此之外,只要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聲請,又或法院認為適宜時,則仍可在訴訟的其他時刻進行調解。

 在勞動訴訟程序中,按照《勞動訴訟法典》規定,不論案件的利益值,以及上訴人因法院所作裁判而喪失的利益值為何,對於涉及爭論是否有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或存在,以及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引致的訴訟,均可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此外,對於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所作的裁判,亦可以針對終局裁判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有關聲請書應載有上訴所針對裁判的認別資料;如只針對裁判的某部份提起上訴,應詳細說明上訴所針對的部份。上訴人提出上訴聲請時,有關陳述應一併提出。

 初級法院設有勞動法庭,專門審理適用《勞動訴訟法典》規範的,由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民事及輕微違反的訴訟、附隨事項及問題。(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及九/二00二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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