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解僱員工分為合理解僱和不合理解僱。公司結業解僱員工屬於哪種情況?
任何導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一般都可構成合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其中《勞動關係法》第六十九條就僱主合理解僱的情況作出規定,包括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命令;不履行工作上應有的義務;未獲批准而經常遲到、早退或於工作時間擅離職守等。在這些情況下僱主可合理解僱員工,且無須支付任何賠償。不過,僱主須要在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員工,並簡述解僱理由。否則,有關理由被視為不合理,且須支付賠償(賠償金額相當於不合理解僱所作賠償的兩倍)。
因公司結業解僱員工,不屬於合理解僱,須按不合理解僱的規定,對員工作出賠償。有關賠償金額視乎勞動關係的期間(即「年資」)而定:
超過試用期至一年賠償七日基本報酬;一年以上至三年賠償每年十日基本報酬;三年以上至五年賠償每年十三日基本報酬;五年以上至七年賠償每年十五日基本報酬;七年以上至八年賠償每年十六日基本報酬;八年以上至九年賠償每年十七日基本報酬;九年以上至十年賠償每年十八日基本報酬;十年以上賠償每年二十日基本報酬。
為計算上述賠償,員工在解僱年度的年資是按月計算的,每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須注意的是,上述賠償的最高金額,僅以員工的基本報酬(按解除合同的月份計算)的十二倍為限,而且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兩萬元,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更高的金額。
此外,解僱時,員工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在解僱的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全數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賠償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一、七十五及七十七條;第二/二0一五號法律第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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