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的士制度法案,委員會向政府提出,對傷殘人士需要關顧,應明確規定不可拒載。

 簡稱「的士制度」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在第二十一條「的士駕駛員的權利」,列出了的士司機在六種情況下,可拒絕或中斷向乘客提供服務。其中建議的一項情況是,如若乘客攜帶任何因種類、體積或重量而可能損害的士或危害駕駛安全的動物或物品。

 然而,委員會提醒列席的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等官員需關顧傷殘人士的需要,當中,失明人士需導盲犬協助、殘障人士需使用輪椅等器材,因此,在法案上應明確規定,不視作可拒載情況。

 還有可以拒載的情況:「處於醉酒或精神錯亂狀態並因而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人」。對此,議員關注的士司機如何判斷乘客的精神狀態?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會按客觀標準作出且是已影響司機駕駛安全,同時日後至少也有錄音佐證。如若發生爭議情況,法案亦建議,司機可要求警員到場調停。

 然而,委員會認為法案對的士司機權利尚未完善,當中並沒有對乘客坐的士期間騷擾司機駕駛安全的情況作出規範,建議政府考慮增加相關條款,讓司機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可中止服務。

 另外,法案建議若乘客數量超過的士獲許可的載客人數,司機有權拒載。黃顯輝指,有議員關注如果五名乘客中有一名是手抱嬰孩,這名嬰孩會否視為超載人數?政府代表回應指,現行道路交通法已規定,不論是成年人抑或嬰孩均是乘客,並將以此為根據。

 此外,法案建議的士司機需接受培訓和通過專門考試方可獲發的士駕駛員證。委員會關注有關專門考試的範圍和標準,並建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由政府部門,例如勞工局舉辦相應的培訓課程。對此,政府代表稱會認真研究和考慮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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