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當中,法案對日後職介所的經營場所要件是列出了新規範,對此,三常會關注有否時間讓現有職介所作出相應調整?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考慮在法案增設一百八十日過渡期條款,讓現時的職業介紹所有時間整改,以符合法案有關對未來職介所的間格、安全和獨立出入口等要求。

 法案亦建議,職介所不可設置在酒店、工業大廈、居住和停車場等地點。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在現有的職介所中,只有三間職介所的地點不符合法案要求,當中,兩間設於酒店內和一間在工業大廈。而其中設在工廈及一間在酒店的兩間職介所回覆稱會搬到其他地方營業,另一間設於酒店內的職介所承諾在七月一日取銷營業牌照。

 此外,法案對職介所的准照申請人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及團體的需符合要件;委員會則關注對自然人是否要求本澳居民,對公司及團體是否規定本地註冊?對於委員會關注,政府代表接納意見,表示會研究其後修訂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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