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審議表決通過《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在引介法案時表示,在《二0一六年施政報告》中,政府首次提出要結合澳門優勢,發展特色金融產業,以促進產業適度多元發展。在《二0一七年施政報告》中,政府更提出要研究發展以融資租賃及財富管理業務為重點的特色金融;完善有關法規制度,並爭取大型融資租賃公司落戶澳門。

 為落實特區政府發展特色金融的施政方針,推動澳門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亦考慮到第五一/九三/M號法令《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至今已二十四年,已經不能滿足現今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需要,因此,有必要配合社會經濟的發展,適時對該法律制度進行檢討及作出修訂。

 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0一六年四月在北京舉辦了「發展澳門特區融資租賃業務座談會」,聽取了內地專家、學者及業界同仁的經驗分享、對特區發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建言,特別是提供更多優惠以優化澳門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環境的意見。

 二0一六年八月及十二月,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就重新訂定《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草案,分別向澳門銀行公會、業界及財政局進行了兩次諮詢。

 經分析本地及內地相關業界意見及建議,並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澳門金融管理局草擬了新的《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該法案的目的旨在重新規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及運作,在維護整體金融穩定的前提下,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在法律上為澳門融資租賃行業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吸引更多的內地及海外融資租賃公司到澳門發展。

 與現行法律制度相比,新的《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

 一、修改了 ;「融資租賃公司」的定義。根據新的定義,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以從事融資租賃活動為公司所營事業的金融機構,而不再是信用機構,雖然仍須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監管,但是適用一套與信用機構不同的、較為寬鬆的監管要求。

 二、容許融資租賃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而不再要求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

 三、適當降低了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要求,由三千萬澳門元減至一千萬澳門元。

 四、適當降低了對融資租賃公司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行政管理機關僅須有一名成員。

 五、增加了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的概念,並對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之設立及通知作出規定:僅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方可在澳門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該等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只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書面預先通知,即可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

 相信新的《融資租賃法律制度》將有助引入更多的融資租賃企業進駐澳門及致力拓展融資租賃業務,推動澳門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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