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在立法會引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案時表示,為落實優化公職制度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開展了多項公職法律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工作,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是其中一項重要項目,務求令《通則》規範更符合現今公共部門行政運作和管理發展的需要,並進一步規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於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期間,行政公職局就《通則》的修訂開展了諮詢工作。除了於網上發佈諮詢文件外,也舉辦了4場諮詢會,共有490人出席。此外,共收到了594份意見,經歸納及整理後製作了諮詢總結報告。

 她稱,是次修訂《通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年假制度。包括:

 1)彈性處理須連續享受10日年假的規定,使人員可因工作原因不連續享受10個工作日年假,但一曆年內仍須最少享受11個工作日的年假;

 2)調高每年因工作原因可轉移年假日數上限至33個工作日;

 3)改善年假的申請方式,將批准享受、轉移年假、中斷人員享受年假的權限改由部門領導作出。此外,容許新入職人員可於入職6個月後的半年內提前享受年假。

 第二是缺勤制度。包括:

 1)改善因病缺勤而扣除在職薪俸的程序,由「先扣除,後取回」改為「需扣除時才扣除」;

 2)重整退休及撫卹制度人員因病缺勤達上限後的處理,尤其是清晰了為退休效力而計算的服務時間少於15年的處理方式;

 3)明確因病缺勤的30個實際工作日間隔期不包括人員享受年假及特別假的期間;

 4)優化了人員陪同患病親屬的因病缺勤處理方式,特別是人員自身或陪同患病親屬隨診,無須補回相關的缺勤時間,並新設了喪失薪俸的缺勤,一年最多為15個工作日;

 5)將因第二親等直系血親及姻親(如爺爺)死亡的缺勤日數,增加至與因第二親等旁系血親及姻親(如兄弟姊妹、配偶的兄弟姊妹)死亡的缺勤日數相同的7日;

 6)將延續享受專業培訓而缺勤的條件調整至最少有80%的科目及格;

 7)明確被羈押人員的在職薪俸自被羈押翌日開始扣除。

 第三是工作時間制度。包括:

 1)重新疏理了各種工作時間制度;

 2)清晰人員遲到的處理,特別是強調對遲到人員在評核時須作出考慮,以及即使解釋獲接納,每周遲到超過30分鐘的人員須補回遲到的時間;

 3)將星期六由補充休息日改為休息日;

 4)明確「豁免上班日」及補假安排,在豁免上班時段提供服務,以扣除工作時數方式補償,公眾假期與每周休息日重疊可獲補假;

 5)全面調整「輪值工作制度」,特別是輪班時段可重疊,以及改為按工作時段,即日間、晚間或深夜,以及須否於周六或周日工作來釐定輪值津貼額。此外,輪值人員於公眾假期上班,或公眾假期與輪休日重疊時可獲補假;

 6)設立「特定工作時間」制度。按不同的工作時段,以及須否於周六或周日工作,特定工作時間人員可收取津貼。而且人員於公眾假期上班,或公眾假期與周休日重疊時亦可獲補假;

 7)統一規範「彈性工作時間制度」,包括規定人員出勤的固定工作時段,人員每周須工作36小時,不足者應在該周內補回;

 8)優化「超時工作制度」,增設一日內每段等於或多於半小時的超時工作可累積計算補償;取消超時工作的年上限,但維持月上限為52小時;

 9)設立「待命制度」及津貼,待命制度的執行規則由部門訂定,待命津貼按實際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計算。

 除了上述修訂外,是次修改《通則》亦完善了以下措施:

 1)增設活動及比賽的獎勵制度。奬勵方式為給予獎金,獎金的限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2)人員若因在職意外被判別為長期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例如部分肢體傷殘)可獲得金錢補償。補償是以人員的受傷程度、年齡及每月薪俸為基礎計算,具體計算方法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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