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律草案。草案訂定向職業介紹所發出准照的制度及規範其運作,建議每間職業介紹所及其分所均須有至少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法案訂明職介所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等。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特區政府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業界組織及團體、市民的意見及訴求,並參考鄰近國家及地區的相關制度及實踐經驗後,制訂了《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律草案。法案旨在訂定向職業介紹所發出准照的制度及規範其運作,並適用於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自然人、公司及社團。
他表示,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規範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發出要件。法案規定職業介紹所的申請人須持有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亦對職業介紹所營業場所的要求、申請准照所需的文件以及擔保作出明確要求。
二、規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法案規定職業介紹所的准照持有人及全體僱員,須就因從事業務時知悉的事實、資訊及個人資料遵守保密義務。法案建議對職業介紹所經營業務時須遵守的準則,訂定具約束力及強制性的指引。勞工事務局的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職業介紹所的准照持有人及全體僱員具合作義務。
三、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法案規定就業服務指導員的從業要件。此外,法案建議每間職業介紹所及其分所均須有至少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並須由其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四、完善職業介紹所收費制度。法案訂明收費職業介紹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且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法案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規定當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收費職業介紹所須向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者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同時,非本地居民因自身原因而未能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收費職業介紹所亦須向僱主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
五、完善處罰及監管制度。法案明確禁止職業介紹所向逗留在澳門特區的非本地居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促使服務使用者接受或提供非法工作等。職業介紹所或就業服務指導員未有遵守法案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除罰款外,亦可被科處具期限的附加處罰。
法案建議生效前已獲發有效執照的職業介紹所的持有人,或於公佈生效之日前已連續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達五年或以上的從業員,在申請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時可豁免相關學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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