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職工作模式”補充勞動市場人資不足,相關制度逐漸形成趨勢,在鄰近地區早已採用,台灣兼職也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護,香港法例亦有保障兼職員工的權益,僱主要為非全職僱員供強積金。澳門政府現就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作諮詢,為此類僱員制訂專門的工作制度,符合現時澳門僱員及勞動市場的需要,使勞資雙方權益更明確清晰。

不容非全職變廉價

早在一二年二月,勞工局提出“非全職工作制度”建議,每周工作三十五小時或以下為非全職工作,外僱則不適用,其權益按《勞動關係法》作比例處理,但並非每周工作三十五小時或以下必定列入非全職工作制度,條件是需要勞資雙方同意,若一周超過三十五小時,其合同將自動變成全職勞動關係法律制度,受《勞動關係法》全面保障。當時工聯隨即舉辦座談會,並不認同特區政府提出“非全職工作制度”部分建議,認為以每周工作三十五小時為“劃線標準”並不合理,尤其沒有保障與僱主具有長期、持續及穩定勞動關係的僱員權益;比例方式計算僱員獲得的假期報酬或補償,則是降低非全職僱員的權利,現行法律並不會因僱員的工作時數多少而給予不同保障。

非全職制度更可能出現對僱員不公平甚至造成剝削,按照目前框架內容,如容許訂立口頭合同、或關於僱員“不合理缺勤”引致勞動合同失效等,一旦出現爭議,處於弱勢地位的僱員難以舉證。非全職工作者並非次等工人,絕不容許透過非全制職度變成“廉價工人”,特別非全職大多是學生、婦女或長者,這些群衆可能對價能力較低,但不應成為企業節省用人成本的代替品,應該要得到合理的勞動動益保障。

勞動基準互相掛鈎

目前本澳非全職工作普遍出現在零售業、服務業與餐飲業等為主,對於年假問題上,曾有一個法院案例討論“非全職工作應否給予年假”,但最終法院判決兩極,一些工種有,一些則無,原因現時澳門法例無明確規定。

工聯認為,相關勞動權益應與《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勞動基準、勞動保障互相掛鈎。但是次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內容,僱主不必為非全職僱員供社保,沒有試用期、年假、解約賠償等保障。

工聯認為制度建立令法律保障倒退。過去,不論僱員工時長短都受到勞動法律的保障,非全職並不代表勞資關係短,短的工作時數有可能是公司運作、職位要求的特殊性,不代表僱員的工作和責任減少,但保障非全職僱員的權益卻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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