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律草案。

 特區政府制定《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凡聘用殘疾評估登記證持有人為僱員,且該僱員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時,僱主可額外獲得按每名殘疾僱員扣減稅款,扣減稅款金額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所有所得補充稅納稅人(包括A組及B組)和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者)為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僱主只須於申報收益時提供受僱殘疾人士的相關資料,即可獲得稅務優惠,扣減稅款適用於稅務優惠所涉年度。法案規定適用自二零一六年度起的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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