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小組會討論近兩年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昨在立法會大會進行細則性討論,並獲細則性表決通過。法案規範所有從事大廈分層管理的公司,都需有一個登記在本澳的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至少有一個負責管理事務的技術主管,才可符合資格領取牌照。
 
另外,若管理公司主動提出離場不再管理,必需提前六個月通知房屋局及小業主。若管理公司合同到期,則可最多管理多六個月。
 
就有議員提出,管理員是否應持證上崗。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坦言,全澳管理員有數千人,政府無可能發牌,因此,決定只向管理公司的技術主管發牌。另外,勞工局會向管理員提供培訓,但規管及培訓管理員是管理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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