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昨探討選務工作,多位去電的博彩企業人員及市民關注選舉法第七十二條規範博企須遵循中立與公正無私義務的條款,其中批評這項針對博企及其員工的規定並不合理,質疑違反基本法有關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的原則等。

 在立法會選舉法過往都有對指定的機構須遵循中立與公正無私義務的規定,去年經修法的第七十二條就延伸適用博企。應邀出席《澳門講場》的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表示,立法會選舉法修訂後,公共部門及承批企業需恪守選舉中立義務的規定,延伸適用博企及博企員工,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能參與競選宣傳活動,理由是如利用實體或公司資源競選宣傳,會妨礙公正和公平性。

 不過,選舉法這項新規定卻引起反彈。多位博企人員及市民去電《澳門講場》,直指這項針對博企及其員工的規定並不合理。其中,市民楊生去電指出,根據基本法,每個居民都不應被歧視,但選舉法七十二條明顯是針對博企及其員工,「這樣不公平的行為是不是歧視呢?」他又說,基本法是賦予居民有言論自由,「我地有權集會、有權表態,你唔好理我幫哪邊先,但我地都有權講,為何你用一條法例去限制我地嘅政治立場宣掦呢?這樣做會唔會違反了基本法呢?」

 聲稱「我本身做賭場」的羅太指出,今次選管會無端端立了第七十二條這惡法,覺得好唔公平。為何只針對某些私營企業不給他們宣傳呢?最嚴重的是對員工也要規管。「澳門話曬都係一個民主社會,大家是不是應該都享有言論自由先?講多句,我鍾意邊個候選人,我知道佢係真心為我謀福利的,我梗係想幫佢拉票,我梗係幫佢宣傳㗎,講多哋好說話推多哋人投佢(票)。我不明為何立這條惡法?完全剝奪了我地的言論自由。我要知道,這個是民主選舉,我鍾意講就講,我鍾意宣傳我心儀的候選人,又關你地甚麼事呢?這麼多管治,我覺得不知所謂。」又說指,她本身是做賭場,「完全是有切身關係的,自不然特別關注相關候選人的資訊,你唔畀佢宣傳,我點知佢政綱,點知他們邊一個好,甚麼都不知時,我怎揀呢?」

 林智龍回應指,在博企員工層面,選舉法只規範博企員工執行職務時不能參與競選宣傳活動,下班後可像普通市民一般參與選舉活動,如參加集會造勢等。至於可否在賭場員工休息室宣傳,他則指出,需視乎有關員工是否處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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