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局長潘永權就立法會施家倫議員所提書面質詢答覆如下:體育社團是構成本澳體育運動系統的重要部份。目前在本澳成立並在體育局確認的體育總會有五十七哥單項體育總會及具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另有九百四十六個體育會在體育局登錄。根據第六七/九三/M號法令《澳門體育活動法規》,體育總會必須「在澳門促進、規範及領導一項體育項目之進行」。
體育局向單項體育總會提供支持和資助,單項體育總會負責統籌項目的整體發展,協調及支持其下屬之體育會開展相關活動,各體育會可向所屬總會提出活動計劃。一直以來,本澳單項體育總會得到其下各屬會的支持,持續輸送有潛質運動員到總會集訓隊接受統一及系統訓練,體育總會負責建立集訓梯隊及集訓隊訓練系統,吸納屬會教練員擔任總會集訓隊教練,選拔及組織集訓隊具水平及條件的運動員代表澳門參賽等,總會與屬會的關係非常密切。透過這種方式,各單項體育總會可更好的發揮其領導屬會的角色,做好整體規劃,推動該項目更好的發展。
現時的獎勵制度包括《體育賽事獎狀頒發規章》及《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規章》,按照規章制度,獎勵對象為代表澳門參加體育賽事獲得成績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有關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屬會於輸送有潛質運動員到總會集訓隊后,總會需要投入大量時間及資源為運動員進行訓練,包括為運動員制定完善的訓練計劃,聘請專業教練執教集訓隊等,並支援集訓隊教練學習最新的訓練知識及了解現今的訓練學研究成果,所投入的時間及新學亦非一朝一夕,總會及集訓隊教練功不可沒。總會與屬會過去一直以互補的形式扶持發展,同時亦為了確立總會在該項目的領導角色,支持總會開展集訓梯隊及集訓隊系統訓練工作,因此,上述獎勵規章的獎勵對象為代表澳門參加體育賽事得成績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即總會集訓隊教練。
本地體育人員的培訓是本地體育發展的基礎,也是本地體育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屬於長期持續性工作,因此,特區政府一直以來十分著重本地運動員的培養,並投放大量資源於運動員的培訓工作上,培養本地運動員。透過不同途徑為本澳運動員提供支援,創造更多有利發展的條件,不斷提升本澳運動員的競技水平。在運動員代表澳門參賽的資格方面,體育總會須按照第六七/九三/M號法令《澳門體育活動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選拔符合條件的運動員代表澳門出賽,故能代表澳門出賽的都是本澳居民。這些規定為:體育總會僅得制定具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之運動員作為每一體育項目之澳門代表隊之成員:
a、在本地區出生;
b、屬葡籍或中國籍及在本地區居住一年以上;
c、在本地區至少居住三年。
此外,為促進本澳經濟體育邁向專業化方向發展,以及協助運動員晚上生涯規劃,體育局於二0一四年推出《精英運動員培訓資助計劃》,讓已獲得成績、具備發展潛力及有穩固基礎之總會運動員參與此計劃,以激勵精英運動員全心投入訓練和參賽,更有效地提升競技水平。
同時亦推出了《退役精英運動員進修資助計劃》,全面資助和支援精英運動員退役後持續進修。退役後的經營運動員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進修專業,完成學位課程,學成後能投身於適合自身發展的行業中。特區政府樂見經營運動員退役後,選擇投身體育事業,發展體育人才「薪火相傳」和「持續發展」的優勢。退役精英運動員投身體育事業,可以藉著發揮其豐富的專業體育知識、技能、經驗和閱歷、可從事教練員、體育管理人員和裁判員等體育專業工作,繼續發揮所長,為澳門體育界服務,延續體育生涯。現時,已有多名經營運動員退役後擔任體育總會教練員的工作,為項目培養下一代接班人。
另一方面,體育局亦與體育總會保持緊密聯繫,協助總會有效規劃年度活動計劃及開設不同的培訓課程,讓運動員及教練員接受各項訓練,包括與本地及國內學術機構合辦教練員及運動員的培訓課程、邀請國外的教練和專家學者來澳開設教練課程,以提升本地體育人員的專業水晶,推動本澳經濟體育持續發展。」
施家倫提出以下質詢:
一、對於獲獎運動員的獎勵,目前只由總會獲得的模式欠缺公平性,對此,當局會否更改現有的獎勵機制,按合理比例向總會與屬會分配獎勵?
二、當局未來會否以優先培養本土運動員作為發展體育事業的方向?就輸入性體育人才擠壓本土運動員外出比賽機會的問題,有無計劃設定地區代表隊中本土運動員與輸入性體育優才的比例,以確保本土運動員出外比賽的機會?
三、當局將會如何完善運動員和教練員職業發展機制,以便更好地促進競技體育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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