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0/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並規定自公佈翌日(四月十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計劃標的。訂定該計劃旨在為終身學習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澳門特區居民參與計劃,藉持續進修或考取認證,以提升個人素養和技能,從而配合經濟產業多元發展及營造學習型社會。

 計劃範圍。該計劃專為根據第一0/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澳門特區居民提供資助,以參與已根據規定獲審批的下列課程或證照考試:(一)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及非高等教育中的持續教育機構、公共實體、具條件開辦課程的社團及其他具教育或培訓職能的實體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二)設於澳門特區以外並獲所在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或公立機構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三)設於澳門特區以外且開辦證照考試的具認證職能的專業機構開辦的國際認可的證照考試。

 本地機構開辦的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的審批申請,應由本地機構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外地機構開辦的課程或證照考試的審批申請,應由受益人提出。

 資助金額及受益人。每一受益人的資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六千元,而有關資助僅限用於支付課程或證照考試的學費或考試費。受益人需是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任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該日前年滿十五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自有關年度一月一日起自動成為本計劃的受益人。教育暨青年局應為每一受益人開立個人進修帳戶,受益人可於指定的互聯網站查閱其使用資助款項的紀錄。

 扣除費用及保證金。如屬本地機構開辦的獲教育暨青年局批准的持續教育課程或證照考試,在受益人報讀或報考時,該局會從受益人的個人進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課程學費或證照考試費的資助金額;另外,還會扣除相當於有關學費或考試費的百分之三十的金額作為保證金。

 如屬本地機構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以及外地機構開辦的課程或證照考試,有關申請一經批准,教育暨青年局會從受益人的個人進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課程學費或證照考試費的資助金額。

 機關及受益人的義務。受益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一)提供正確資料,並承擔因不提供正確資料而產生的費用;(二)遵守教育暨青年局發出的指引。

 本地機構必須履行為其開辦的課程提供合適的場所及合資格的導師及提供正確資料等法律規定的義務。違反上述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教育暨青年局具職權監察對該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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