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協倡調整工地督導員安全主任人員比例
社協執委會昨討論“修訂《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建議修改委任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當工地內的施工人數達二十名或以上時,須具備安全督導員,倘施工人數達一百名或以上,更須備有安全主任。承造商違反職安健規定的罰金調升五倍。

訂安全主任註冊制
勞工局長黃志雄表示,《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於一九九一年出台,罰金由一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當局認為其罰則有需要根據社會實際需要調整,修訂制度建議罰款調升五倍。以及對未履行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具資格人員訂定相應處罰。
為了保障僱主、僱員能在安全建築工地工作,建議訂定安全管理人員的擔任要件及職責,並訂立安全主任註冊制度。為確保安全主任能更好地履行職責,規定安全主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並明確特定的工序必須由受訓練及具經驗的專業技術員負責。

資方:工人應擔責
資方代表黃國勝對加強工地安全管理表示認同,但若工人因無做安全措施觸法,僱主有提供安全設備及提示工人使用,責任不應只落在僱主身上,工人亦應負上責任,認為部分條文有欠公允。

勞方:加罰金阻嚇
勞方代表李振宇認為,調升違法的罰金至原來五倍具阻嚇力。若將來修訂獲通過並執法得力,對整頓勞動力市場的不規則行為,保障僱員的勞動權益將是十分正面。另外,僱主有責任營造安全的施工環境,應依法指導、監督工人使用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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