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社會工作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社會工作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社會工作範疇中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及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發展計劃及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及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社會工作範疇政策及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社會資源和服務的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提供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的預防性、補救性及支持性服務;執行社會福利政策、防治賭毒成癮和社會重返領域或法律法規所訂定的保護性措施;實施對個人行為、人際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的社會心理評估、介入及輔導跟進、支援民防避險工作和提供應急服務,處理對社會服務和福利團體或設施的監管及資助等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前)具有主修社會工作學科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至九月十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上午九時起,並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8.1.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8.1.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1.3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項及第8.2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項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項及第8.2項所指的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社會工作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9.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9.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10.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15.5 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
15.6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訂定澳門社會工作局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15.7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8 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15.9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15.10 第10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社會工作局資助規章》;
15.11 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
15.12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15.13 第12/2018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
15.14 經第2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15.15 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第10/2021號法律、第4/2023號法律及第18/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5.16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15.1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8 社會時事及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及公函等文件;
15.19 社會工作範疇的專業知識:社會工作方法(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及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方案、機構管理及績效評估)、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政策(政策分析及政策執行)。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第15項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任用次序如下:
(1) 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代處長 卓麗曉
正選委員:處長 余家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偉文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柯玟慧
首席高級技術員 古鈺鏜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