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消防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消防工程範疇分析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尤其負責消防安全及消防系統,以及排煙系統設計圖則之審批,提供技術意見及建議;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協助上級處理消防工程範疇的工作事宜;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和協調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前)具有消防工程、機械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機電工程等與消防工程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6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5.7 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15.8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9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5.10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1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2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5.13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15.14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15.15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15.16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5.17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5.18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5.19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5.2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5.2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5.22 有關消防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15.23 消防個案實例分析、撰寫消防工程範疇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15.24 社會時事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一等消防區長 楊世安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嘉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雪芬
候補委員:一等消防區長 吳意嵐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賴寧筠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