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 關於為填補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十缺的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 政府工 Civil
2024-09-26

行業

政府服務

學歷要求

學士

類型

全職

地區

澳門半島

職位內容

按照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法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十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相同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8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5.1 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5.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5.3 具有兩年與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相稱的工作經驗。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法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或透過“政付通”機具所接受的電子支付工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第8.1點a) 項任一階段或b) 項甄選方法,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法務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制

14.1.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1.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4.1.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4.1.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4.2 行政法

14.2.1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4.2.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2.3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4.3 刑事、民事和商業法

14.3.1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4.3.2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3.3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4.3.4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4.3.5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4.4 公職法律制度

14.4.1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4.3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5 其他

14.5.1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4.5.2 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譯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務局局長 梁穎妍

正選委員:法務局副局長 邱顯哲

法規草擬二處處長 林楠曦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王莉莉

法規草擬一處處長 廖穎彤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參考網址:https://www.io.gov.mo/cn/bo/b/link/9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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