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 關於為填補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兩缺(學科領域:舞蹈,教學語文為中文),以考核方式開考 - 政府工 Civil
2025-01-16

行業

政府服務

學歷要求

學士

類型

全職

地區

澳門半島

職位內容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兩缺(學科領域:舞蹈,教學語文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舞蹈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舞蹈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三部分進行:

第一部分——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部分——專業技能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包括不少於十五分鐘的舞蹈表演(表演內容自訂,只提供音響設備)及十五分鐘學科教學法考試;

第三部分——試教;

凡在知識考試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之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知識考試的第三部分。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

b) 專業技能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25%

c)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 = 2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及音樂學校開設《舞蹈表演藝術課程》及《音樂表演藝術課程》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計劃;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4.6 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4.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8 與中學教育舞蹈(中國古典舞/中國民族民間舞)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陳理理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鄧凱文

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鄒群英

候補委員: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劉晨晨

演藝活動處處長 陳淑美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參考網址:https://www.io.gov.mo/cn/bo/b/link/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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