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級護士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懲教管理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2.1 評估個人(尤指囚犯)在護理服務方面的需要;
2.2 計劃及提供護理服務;
2.3 執行護理計劃,促使個人(尤指囚犯)醫療就診者對護理服務方面加強信心,並結合教育活動推動病人自我照顧及公共衛生;
2.4 評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進行相關的記錄並分析結果的成因;
2.5 利用研究及調查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
2.6 協助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的培訓活動。
3. 特別義務
3.1 護士在履行職務時負有職業責任,並應與其他醫務專業人士合作,協調或參加工作團隊。
3.2 護士在休班或休息期間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居民的健康,以及參與緊急或災難的救援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一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須按工作安排提供輪值工作,並根據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獲發放輪值津貼。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前),具備進入護士職程一級護士職級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至三月二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適用於晉級開考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的開考)(格式三),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3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4 投考人可提前登入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內預約報考時間。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所投考的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 >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基礎護理;
15.2 內外科護理;
15.3 婦產兒科護理;
15.4 藥物學;
15.5 心理及精神護理;
15.6 急症護理;
15.7 社區護理;
15.8 感染控制。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參閱任何法規、書籍、資料或文件,亦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科醫生 張曉鳴(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一級護士 歐陽美連
一級護士 林文鳳
候補委員:一級護士 張淑汶
一級護士 蕭貴榮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