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局] 關於為填補二等刑事偵查員四十缺,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 - 政府工 Civil
2025-03-13

行業

政府服務

學歷要求

學士

類型

全職

地區

澳門半島

職位內容

按照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四十缺。

1. 方式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c) 具備任職能力;

d)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e) 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 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但已屬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投考人除外。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自報考期限首日上午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週一至週四,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週五,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報名手續;

3.2 投考人可於報考期限內登入本局網頁www.pj.gov.mo,並透過已登記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以填寫《開考報名表》,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有關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3.3 經完成網上填寫《開考報名表》及支付報考費後,須列印上述報名表及簽署,並於報考期限內進行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大堂接待櫃台遞交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4 倘投考人沒有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報考費,投考人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已預約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本局上述地點遞交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時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MPay的方式支付);

3.5 投考人亦可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以紙張報考方式(紙張報考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網上報名方式相同)到本局上述地點辦理報名相關事宜。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投考人以紙張方式報考,須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而以網上報名方式者則須於司法警察局網頁填寫《開考報名表》後列印;

d)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e)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f)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 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b) 草擬刑事調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c) 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d) 在刑事專案偵查中作出訴訟行為;

e) 使用武器、裝備、車輛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確保該等用具的安全及妥善保存。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一之薪俸索引表之28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及實習階段)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5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6. 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 知識考試;

- 體格檢查;

- 心理評估;

- 甄選面試。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投考人之體格狀況及體能,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兩部分組成,且每一部分均具淘汰性質。

投考人之身體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是次招聘醫生檢查委員會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 培訓及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四個月,並按《第二十五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進行。該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學員被淘汰,合格完成培訓課程者方獲錄取進行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二十五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該實習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的培訓課程規章及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9.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 50 %;

第二項甄選方法:體格檢查 - “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 - 10 %;

第四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 40 %。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體格檢查的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而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試其中一項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 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11. 考試範圍

進入該職程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四)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岑錦榮 副局長

正選委員:謝炳權 廳長

鍾錦良 處長

候補委員:賴釗洪 廳長

龍漢威 處長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參考網址:https://www.io.gov.mo/cn/bo/b/link/9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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