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了《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若干內容,今天會介紹有關《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其他規定。

 殘疾人士享有《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權利。公民權利方面,締約國確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的平等保護和平等權益;殘疾人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有權以各種交流形式自由發表意見;殘疾人士的家庭、家居和通信等資料均受保護及不被公開;殘疾人士有權獲得各種社區支援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以及享用為公眾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等。

 政治權利方面,殘疾人士有權獲得和變更國籍,且國籍不被任意剝奪或因殘疾而被剝奪;確保殘疾人士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其自由選擇的代表,有效和充份地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確保殘疾人士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和機會等。

 經濟權利方面,殘疾人士可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且不得被奴役或被強制勞動;殘疾人士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機會和同工同酬的權利,以及有權獲得各類職業介紹服務、職業和進修培訓等。

 社會權利方面,殘疾人士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包括幼兒、小學和中學教育、高等教育、職業培訓、成人教育及終生學習等權利;按各人需要獲提供學習手語、盲文及其他輔助和替代性的交流方式,以及定向和行動技能的機會;殘疾人士亦有權獲提供其他人享有的免費或費用較低的醫療保健服務;有權獲提供殘疾特需的醫療衛生服務,以及獲提供不受歧視的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文化權利方面,殘疾人士可進出所有文化表演和文化服務場所;有權組織和參與各種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等。(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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