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常會審議中的“社屋法”修訂文本建議,遭受自然災難、公共災難或因公共利益而須遷離原居所的家團或個人,行政長官可批准其豁免排隊輪候,即時入住社屋。

釐清兩項審批權限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社屋法”條文,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列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介紹,委員會建議政府區分入住社屋的例外(許可)情況及特殊情況,並釐清兩者的審批權限機關,如前者由局長或司長批核,後者則由特首批准。

例外情況方面,“社屋法”第八條建議,經屋取得人、四厘利息補貼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取得人不得申請社屋。但委員會認為,上述人士日後可能出現反貧或經濟薄弱情況,建議政府新增條文,容許他們能通過“例外情況”申請程序,經部門審批後排隊申請社屋。

未滿廿三歲禁申請

法案第九條建議,行政長官有權將社屋分配予特殊情況人士,如遇到公共災難或自然災害而須緊急安置之人、因公共利益而須遷離原居所或木屋之人,又或面臨社會、身體或精神危機之人。

全職學生不得申請社屋的問題,委員會認為,將全職學生以獨立條文禁止申請社屋,似乎標籤及歧視學生。而且全職定義不清,易對學生造成不公平,建議政府調整。

政府有意將社屋申請年齡下限與全職學生問題統一考慮,如規定申請年齡下限為廿三歲,則毋須理會其是否學生。委員會指出,十八至廿三歲不得申請社屋的人士亦有可能出現經濟薄弱的情況,政府應設例外條款保障。強調法案立法目的旨在幫助經濟薄弱人士居住,而非令部分有需要的人士跌出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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