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社會大眾對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加深,以及為維護公共衛生,減少發生人畜共染疾病、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產生的社會矛盾等原因,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當中除了對飼主的義務、售賣犬隻及貓、將動物作科學應用等方面作出規範外,《動物保護法》亦有對如何保護動物作了其他規定。
 
根據《動物保護法》,當中的「動物」是指犬隻、貓及其他非人類的脊椎動物。法律規定對動物提供的各種保護,包括: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使牠們承受痛苦;禁止宰殺犬隻及貓(除非屬獲許可的科學應用行為,又或屬控制犬隻或貓的群體疾病等情況);禁止飼主遺棄屬他們所有、管領或飼養的動物;禁止驅使動物之間或動物與人之間的搏鬥(除非屬公共當局的訓練、模擬活動或執行法定職務情況)等,違者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十萬元,且不影響其他法定處罰。
 
另一方面,《動物保護法》內亦有關於「殘酷對待動物罪」的規定。假如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行為人會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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