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社會大眾對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加深,以及為了維護公共衛生,減少發生人畜共染病的情況,並且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產生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最近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由今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當中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小狗阿旺:「哎呀,有法律保護我哋梗係好啦!」
小貓波波:「係呀,我有個朋友阿B之前都比人類虐打過……睇住佢成身傷晒,好慘呀!」
根據《動物保護法》,當中提及的「動物」一詞,是指犬隻、貓及其他非人類脊椎動物。法律規定對動物提供的各種保護,包括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使其承受痛苦;禁止宰殺犬隻及貓(除非屬獲許可的科學應用行為,又或屬控制犬隻或貓的群體疾病等情況);禁止飼主遺棄屬其所有、管領或飼養的動物;禁止驅使動物之間或動物與人之間的搏鬥(除非屬公共當局的訓練、模擬活動或執行法定職務情況)等,違者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十萬元,且不影響其他法定處罰。
此外,法律亦有關於「殘酷對待動物罪」的規定。假如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會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小貓波波:「有法律保障唔會被人虐打,我個心都定晒啦!」
小狗阿旺:「咁除咗以上所講之外,《動物保護法》仲有D咩規定㗎?」
除了對動物提供的保護外,《動物保護法》亦有動物的管理等方面內容。當動物對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構成危險,又或基於保護動物為目的,民政總署可採取或命令飼主採取措施,包括扣押動物、隔離檢疫、將動物移離本澳、注射疫苗、強制執行食宿及清潔的特定準則等。
假如發現未受飼主控制或看管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民政總署會立即將其扣押。若有關動物有身份標識時,民政總署會盡快通知飼主領回;假如沒有身份標識,民政總署會將其資料在署內張貼公告以及公佈於該署網頁。
此外在建築地盤、廢車場及廢料場飼養的犬隻,按照《動物保護法》規定必須絕育。
阿旺主人:「阿旺,我真係好鍾意同你一齊㗎!如果有一日你走失咗我都唔知點算啊…」
阿旺(心諗):「如果我真係走失咗,你應該第一時間通知政府先啦!」
另一方面,《動物保護法》亦有對「無法飼養動物」及「遺失動物」時的處理作出規定。當未能飼養或無法將動物轉移給別人時,動物的所有人可將動物送交民政總署,但須繳交定額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假如遺失已領有准照的動物時,法律亦規定,准照持有人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民政總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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