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現簡介有關內容。制定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目的在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動物的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制度作出規範。
 
動物的一般保護
 
在動物的保護方面。法律尤其禁止:虐待動物、宰殺犬隻及貓、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等。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又或將動物作科學應用等,須獲民政總署許可,但申請者同時必需能確保動物得到妥善的照顧,及應遵守相關範圍的法定義務。

動物的管理
 
在預防及控制措施方面。如動物對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構成危險,或為保護動物的目的,民政總署可採取或命令飼主採取法定一項或多項措施,且不影響倘有的行政或刑事處罰,例如:扣押動物、隔離檢疫、將動物移離澳門特別行政區、注射疫苗、作出身份標識、絕育、以人道方式終止動物的生命等。
 
有關流浪動物的扣押及領回程序。如發現未受飼主控制或看管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民政總署應立即將其扣押。如上指的動物在民政總署作出通知或公告及公佈後七個工作日內未被領回,則有關動物將收歸民政總署所有,並按該署認為適宜的方式處理,包括優先尋找合適的領養者,或最終以人道方式終止動物生命,但不影響法定的適用等。如動物被證實患有傳染病或屬其他緊急狀況,民政總署可立即以人道方式終止其生命而無須遵守倘有的規定。
 
法律亦規定某些特定場所飼養的犬隻,尤指在建築地盤、廢車場及廢料場飼養的犬隻必須絕育;另外,如動物所有人未能飼養或無法將動物轉移給他人,可將有關動物送交民政總署,但須繳交定額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同時有關動物所有人即喪失對該動物的所有權。
 
犬隻、馬及競賽動物准照制度
 
法律規定,下列動物的所有人須領取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准照:一、滿三個月月齡且非屬競賽動物的犬隻及馬;二、競賽動物。獲發准照的動物須由民政總署作身份標識或具備經民政總署識別的電子植入物。准照在民政總署檢驗動物後發出,其內須指出准照有效期、疫苗注射及保健計劃,以及飼養有關動物時適用的特別規定。但暫時進口的犬隻及馬的所有人,則無須向民政總署申領上指准照。
 
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方可申請准照:一、年滿十八歲且具備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設立的法人;二、非處於被科處禁止取得及飼養全部或部份種類的動物的狀況。
 
處罰制度
 
法律明確規定,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構成殘酷對待動物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及倘有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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