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澳門設有司法援助制度,以幫助經濟能力不足的人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能力不足

 申請人必須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所謂經濟能力不足,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沒有超出法定限額澳門幣三十二萬元。即審批時,除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外,還須同時考慮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的經濟狀況。

 計算可支配財產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是收入,第二是資產,第三是支出。簡單來說,就是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加上資產的總和,然後扣除支出所得出的數額。有須要的市民可以登入司法援助委員會網頁(www.caj.gov.mo ),使用模擬計算機試算。

 提交申請

 司法援助的申請具有一定靈活性,申請人既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即打官司前)提出,亦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即打官司的過程中)中提出申請。申請時須簡要陳述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和作為有關請求依據的事實,指明申請援助的形式,並附同能證明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的文件和資料。例如工作收入證明、銀行存摺等。

 司法援助的形式

 司法援助的形式有三種,包括:一)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例如提供免費律師服務);二)豁免支付預付金;三)豁免支付訴訟費用。申請人可以因應個人狀況及需要,從中選擇一項或多項申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一三/二0一二號法律第三、八、九及十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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