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與經濟財政司辦公室主任丁雅勤、勞工局局長黃志雄,以及治安警察局出入境官員等討論法案。

 政府指出,無意要求外僱提供無刑事記錄文件;亦無意要求外僱人員需在原居地起程入境本澳,至於如何打擊旅客在本澳非法工作的問題,未來會從修改其他法律法規著手解決問題。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獲審批的外僱入境即與僱主確立勞動關係,簡化了相關申請。新制度下外僱僅需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一次即可,簡化了相關程序。

 他引述政府代表解說法案有審批外僱的相關程序和做法。當中,外僱要在本澳合法逗留及工作,首先由僱主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獲批後僱主就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作出申請。當中,如若是非專業的外僱,治安警需要五個工作天做預審;如果是家務工作,只需一個工作天做預審,預審程序是警方發出「入境憑證」。

 至於外僱持「入境憑證」入境本澳時,治安警會按相關資料,激活入境憑證,並在護照蓋上紅印,即是給外僱發出臨時逗留許可;同時當蓋上紅印,外僱與僱主的勞動關係就已建立。獲得臨時逗留許可後,外僱需於四十五天內親身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打指模,然後獲發出俗稱的「藍咭」的逗留許可。

 另外,在會議上,有議員質疑為何不強制規定外僱見工後須返回原居地才能再入境本澳?政府代表解釋,因未必所有外僱都身處原居地,有可能是處身其他國家地區。也有議員建議審查外僱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政府指沒有相關立法取向,一來業界沒有要求,二來程序及行政手續繁複。

 此外,傳媒關注到,政府今次的修法並未能杜絕外僱以旅客身份來澳找工作的問題。黃顯輝表示,議員有提出了,政府會否將其他出入境法律法規作一併修改。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保安司早前已就出入境及逗留法律的修改進行諮詢,未來會修法配合法案的施行。另外,委員會亦正審議職介所法案等,亦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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