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八月份之稅務責任如下:

 全月

 旅遊稅─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一九/九六/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一九/二0一八號法律第十六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一九/七八/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根據第一九/二0一八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扣減二0一八年度房屋稅稅額三千五百元,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澳居民,稅款之扣減則不適用)

 機動車輛稅─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四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五/二00二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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