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暑假,正值旅遊旺季。為保障旅客以及市民大眾有關購物消費方面的權益,法律上對此均有所規定。

 顧客:明明個價錢牌寫一百元,點解而家你收我三百元先?

 店員:因為個價錢牌已經係之前嘅優惠價,而家唔同啦!

 澳門是一個自由的商業社會,商人可以依照其所售賣的物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而自行決定價格。不過,如果銷售貨物方面存在欺詐時,亦要負上法律責任。

 假如有人以高於出售或提供服務的機構所製作的標籤、商標紙、牌或價目表內所載的價格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按照《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可觸犯「不法價格罪」。舉例來說,某一店舖的貨品上所貼的標價是一百元一包,顧客結賬時卻發現要付三百元,店員辯稱那是舊的價格,現時價格為三百元。在這種故意作出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由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

 女朋友:買咗呢對最新款波鞋送畀你做生日禮物,你睇下鍾唔鍾意?

 男朋友:多謝呀!不過點解鞋頭個顏色,好似有啲怪怪哋……

 許多時候消費者對貨品的品牌未必熟悉,部份商人正好利用這一點來誤導或欺騙消費者購物。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故意出售冒牌產品,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可觸犯「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六個月或科最高九十日罰金。

 此外,假如有人為了欺騙消費者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的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的貨物出售予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可觸犯「貨物欺詐罪」。例如店舖將冒牌貨充當正牌貨等,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另一方面,如果店舖故意欺騙消費者,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欺詐手法,例如將與其所聲稱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出售予消費者時,亦會觸犯「貨物欺詐罪」,最高刑罰同樣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九六/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九七/九九/M號法令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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